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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中考试会计系监考人员注意事项

发布时间:2005-07-01 00:00:00  浏览次数:次   来自:会计系    责任编辑:

1、监考期间,正确佩戴“监考教师(或主考教师)”标志牌。

2、考试开始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,各监考人员务必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。

3、督导学生按考表安排和学号顺序就座。

4、督导学生将与考试相关的书籍、笔记等交送到讲台上,窗台上、暖气片上、书桌内不得存放任何物品。

5、督导学生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。

6、开考前,认真逐一检查学生的证件(学生证或临时准考证),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考试:

⑴、无学生证或临时准考证者(临时准考证须盖有教务处印章);

⑵、学生证本学期未注册者(须盖有“注册”印章)。

7、考试结束,将试卷清点完毕、按学号顺序排好后,即刻交送所考科目主考教师。

8、考试结束,将考场记事单经所考科目主考教师签字后交送指定人员

9、监考期间,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、不得阅读书籍、批改作业等。

10、未尽事宜按《考场规则和监考人员须知》办理。

会计系

2005 年 4 月 3 日